考試院院會今(12)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調整各種公務人員考試變動應試科目、新增類科的法定公告時間。另為綜整法制體系,刪除應屬於典試相關事項。 考試院說明,依108年9月5日本院第12屆第252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家考試應試科目修正、減列及新增類科公告時間規定檢討報告」一案決議,考量應試科目如有修正,應考人需相當時間調整因應,故規定各種考試應試科目修正,應於考試舉行6個月前公告,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應於考試舉行4個月前公告。
考試院院會今(12)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調整各種公務人員考試變動應試科目、新增類科的法定公告時間。另為綜整法制體系,刪除應屬於典試相關事項。
考試院說明,依108年9月5日本院第12屆第252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家考試應試科目修正、減列及新增類科公告時間規定檢討報告」一案決議,考量應試科目如有修正,應考人需相當時間調整因應,故規定各種考試應試科目修正,應於考試舉行6個月前公告,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應於考試舉行4個月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