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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考試院院會今(24)日修正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4條條文及其附表9(五等考試錄事及庭務員類科應試科目表部分)。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年齡規定,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基於特考特用原則,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求而訂定。近來外界迭有放寬應考年齡限制之建議,以保障中高齡民眾應考權利。本項考試錄取人員工作性質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相近,似無特別限制應考年齡之必要,又為擴大照護弱勢族群,實踐就業機會平等原則,爰刪除應考年齡上限規定。

  張俊彥並表示,為使命題範圍明確,方便應考人準備,本項考試規則五等考試錄事及庭務員類科應試科目「訴訟法大意」參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規定修正為「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