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本(四)日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條文,以配合「醫師法」修正中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規定。修正後之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如下: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 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基礎理論(包括內經、難經、中國醫學導 論、中國醫學史)七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中藥藥物學六學分、中 醫方劑學四學分、中醫內科學(包括傷寒論、金匱要略、溫病學)十三 學分、針灸學五學分,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 、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其中二科各三學分,合計在四十五學分以上 ,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前項以外國學歷參加本考試者,依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本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