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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四)日院會決議,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
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法規命令之訂定應基於法律授權,爰
將原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六條授權訂定之高等
、普通、初等考試規則及應考資格審查規則,改由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
授權明定。另現行應考人申請減免應試科目繳交費用之規定,列於各該考試
規則中;又引水人、中醫師及消防設備人員特考筆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或
學習及格,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其相關規定係於各該考試規則及訓練、學
習辦法中規範。因前開規定涉及應考人權益甚鉅,爰提升法律位階,於母法
中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增列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