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之修正施行,考試院會議今(二十一)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案。本次修正重點分別為:一、明定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服兵役、進修博、碩士、疾 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之認定,以「分配訓練 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為認定時點。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 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以繳驗「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證明 為限。二、增訂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徵服替代役役男經正額錄取,其法定 役期尚未屆滿者,錄取資格准予保留之規定,以維護渠等人員權益。三、配合用人機關需要,增列內政部、財政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機關, 得分別請辦國家公園人員、稅務人員、海巡人員特考之法源依據。四、明定特考及格人員於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 關以外機關任職之定義,指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湖滿成績 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 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並依請辦機關性質、所屬機 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限制之。五、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受特考特用永久 限制轉調人員,除本法第四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者外,於考試錄取訓 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後,得轉調申 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六、明定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應考年齡,其計算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 登記年齡為準。七、修正公務人員考試各類科錄取人員之排名方式,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排名 者,總成績相同時,按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排名;專業科目平均成績相同 時,按國文成績排名;應試科目中無國文或國文成績相同時,按入場證 號碼順序排名。八、明定以考試及格資格,應高一等級考試之年資計算方式,其計算自考試 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 一日止。九、明定八十六年至八十八年經檢定考試補考及格人員,各取得相當等級、 類科之應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