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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九十一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一案

考試院今(七)日院會決定,通過九十一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暨普通考試。有關該項考試之重點如下:
一、考試日期及地點:
(一)第一試報名日期為本(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至二十二日,並將於本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三日舉辦考試。         (二)第二試報名日期為本(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至八月一日,並將於
   本(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五日舉辦考試。
  以上各等級考試分別在台北、花蓮、台中、高雄四考區同時舉行。
二、該項考試設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三四科別,暫定需用名額四八六人;普通
  考試二五科別,暫定需用名額五八一人;合計五九科別,暫定需用名額
  一、O六七人。
三、有關該項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與成績計算,均分別依照「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公務人員普通考
  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分試考試類科
  及應試科目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試考試規
  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四、特定科目成績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科別之「建築設計」科
  目,其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其總成績雖已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五、該項考試為便利身心障礙應考人參加考試,對於視覺障礙或上肢障礙致
  書寫試卷困難之應考人,延長其考試作答時間二十分鐘;另如有因罹患
  腦性麻痺致書寫困難者,得申請使用電腦作答。
六、另有關該項考試各科目之考試時間分配、應考人辦理體格檢查及繳交體
  檢表之時限規定、第一試榜示方式、應屆畢業生及後備軍人應考之規定
  等,均援去(九十)年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