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七)日院會決定,通過九十一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有關該項考試之重點如下:一、考試日期及地點:(一)第一試報名日期為本(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至二十二日,並將於本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三日舉辦考試。 (二)第二試報名日期為本(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至八月一日,並將於 本(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五日舉辦考試。 以上各等級考試分別在台北、花蓮、台中、高雄四考區同時舉行。二、該項考試設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三四科別,暫定需用名額四八六人;普通 考試二五科別,暫定需用名額五八一人;合計五九科別,暫定需用名額 一、O六七人。三、有關該項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與成績計算,均分別依照「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公務人員普通考 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分試考試類科 及應試科目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試考試規 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四、特定科目成績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科別之「建築設計」科 目,其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其總成績雖已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五、該項考試為便利身心障礙應考人參加考試,對於視覺障礙或上肢障礙致 書寫試卷困難之應考人,延長其考試作答時間二十分鐘;另如有因罹患 腦性麻痺致書寫困難者,得申請使用電腦作答。六、另有關該項考試各科目之考試時間分配、應考人辦理體格檢查及繳交體 檢表之時限規定、第一試榜示方式、應屆畢業生及後備軍人應考之規定 等,均援去(九十)年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