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二十一)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重新檢討研擬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保障法係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公布施行,現行條文僅有三十五條條文,且兼涵括實體與程序之規定,難以應付日漸繁複之保障事件,為強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有關之權益保障,落實國家照護公務人員之責任,期使公務人員保障制度更為合理周延,以激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保訓會除委請專家學者就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作專案研究及編譯外國相關保障法制,多次舉辦座談會、研討會,廣泛蒐羅各界意見及外國立法例外,並參酌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後續制定公布之行政程序法與刻正研修中之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全盤檢討,擬具修正草案提報考試院第九屆第二二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惟迄至立法院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結束前,尚未完成三讀程序,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有關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之規定,保訓會爰重新檢討本案函報考試院審議。本案經保訓會重新檢討,建議參照訴願法相關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相關決議,將原修正草案第六十一條第一項關於復審應為不受理決定情形第五款:「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或復審已無實益者」規定中之「或復審已無實益者」等文字,予以刪除,其餘則仍維持考試院原審議通過之條文(全文共計一O四條條文)。全案主要修正重點包括:(一)合併復審、再復審程序;(二)加強審理保障事件人員迴避之規範;(三)增設停職處分經撤銷後之復職保障;(四)調和違法工作指派之責任歸屬;(五)加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之保障;(六)修正保訓會審理復審事件之範圍;(七)強化審議程序;(八)增設情況決定制度;(九)申訴、再申訴程序之調整;(十)增設再申訴事件之調處制度;(十一)增設復審決定確定後之再審議制度;(十二)調整保障對象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