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十四)日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表示,銓敘部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並釐清主管機關權責,有關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應由教育部、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分別編列預算核撥,為符實際,爰將「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九條第二項:「前二項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中央與省(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修正為:「前項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前經提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本院第九屆第一九O次會議並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在案。茲因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於本(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結束,本修正草案未獲審議通過,考試院院會基於本案確有修法之急迫性,且應修法之情勢亦未變更,爰予同意,並將於近日再會銜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