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日院會審議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為因應「兩性工作平等法」自本(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其適用對象包括公務人員,擬配合該法所訂「生理假」及「家庭照顧假」之規定,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事假之給假)、第二款(規定病假之給假)予以納入,分別增列公務人員「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之規定;另第四條(規定公假之給假)將配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草案再行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