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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考資格表」等五項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
考資格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公
務人員普通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分
試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分試考試類科及應試科
目表」等五種,以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心理師法之規定。各表修正重點
如下:
一、以考試及格資格應高一等級考試,增設停年規定:如以高考三級考試
  及格資格應考高考二級考試者,需及格滿二年,以普考及格資格應考
  高考三級考試者,需及格滿三年;以初等考試及格資格應考普考者,
  需及格滿三年。
二、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公職獸醫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醫師、公
  職中醫師、公職牙醫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醫事放射師、
  公職物理治療師、公職職能治療師、法醫師等十一科別,需有執業證
  書始能執行業務,應具各該類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執業證
  書始能報考。
三、依「心理師法」第二條之規定,臨床心理師應考資格需為碩士以上學
  位者。公職臨床心理師應考資格需為碩士以上學位,並領有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執業證書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二級考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並刪除公職臨床心理師科別。
四、普通考試刪除「公職醫事檢驗生」科別;「公職職能治療士」配業管
  理法律規定,名稱修正為「公職職能治療生」;公職獸醫佐、公職護
  士、公職助產士、公職物理治療生、公職職能治療生等五科別,依職
  業管理法律規定,需有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是以應具各該類科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執業證書始能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