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二十八)日審議通過中央暨地方機關職務列等細部調整原則,及配合該等調整原則需予以修正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法律條文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銓敘部依各機關建議調整職務列等之意見,經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成立專案小組檢討結果辦理,全案重點如次: (一)現行十四職等架構仍予維持,僅就各機關相關職務之列等再作通盤 檢討調整。 (二)關鍵性主管職務部分: 1.各部會司(處)長等原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調 整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2.各部會、省市政府科長等原列薦任第九職等之單位主管調整為薦 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3.各機關課(股)長職務現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薦 任第七職等」、「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者,分別調整為「 薦任第七職等」、「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薦任第八職 等」。 (三)其他職務部分:配合上開關鍵性主管職務列等檢討調整。 (四)相關法規修正部分:配合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警察 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及「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條文,將 儘速函送立法院審議。 (五)直轄市議會組室主管(註:現列薦任第九職等,各縣市議會組室主 任則現列簡任第十職等)等少數列等顯不合理之十七個職務先予修 正發布,自九十年一月生效,其餘職務之調整因涉及中央及地方各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整體修正,將俟「公務人員任用法」完成修法程 序後辦理發布。 有關中央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等地方機關職務列等之調整,因須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修法程序,因此院會請部視立法院審議情形,酌予建議增訂追溯自九十年一月生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