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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會議今(二十一)日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以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修正條文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明定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採筆試方式行    。
(二)明定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船員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應考。
(三)刪除領有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由考選部會同交通部另定之條文,以配合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一九九五年修正案之規定。
(四)將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以附表之方式納入條文規定,並明定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採測驗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五)明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總平均成績之計算方式等。並刪除船舶主機科目不滿六十分不予及格之限制,另有關專長認定測驗科目成績限制規定,由不滿六十分不予及格,放寬為未滿五十分不予及格。
(六)明定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核定應予補考者,其補考科目、成績計算及年限,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七)明訂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