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會議今(二十一)日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規則」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以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修正條文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規則」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明定本考試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廿三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採筆試方式行之。
(二)明定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職能治療師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明定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採測驗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四)明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總平均成績之計算方式等。
(五)明定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
(六)明訂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明定本考試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採筆試方式行之。
(二)明定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社會工作師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明定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採測驗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四)明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總平均成績之計算方式等。
(五)明定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
(六)明訂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