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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草案、「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並請會同行政院廢止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一)日院會決議,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並修正「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及廢止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
該二考試規則係分別為配合將於明(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暨其施行細則而訂定或修正。有關該二項考試規則之重點包括: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部分:
1.明定該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並採筆試方式行之。
2.明定應該考試之消極資格、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其中應考資格並規定醫學系、科畢業曾修習中醫必要學科,領有畢業證書及醫師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3.明定具有相當資歷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由考選部設中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此類案件之審議,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
4.明定該考試應考人報名時應繳之費件、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之費件、及繳驗外國證件時之規定。
5.明定該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6.明定該考試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
7.明定該考試結果之處理、典試及試務辦理機關、辦理竣事之作業程序及施行日期。
(二)「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部分:
1.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修正名稱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2.明定該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並採筆試方式行之。
3.明定該考試之消極資格,並將原應考資格表第二款規定之資格(即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及應試科目表所列應試科目納入條文中,並明定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
4.明定該考試應考人報名時應繳之費件、筆試及格方式及繳送體格檢查表之規定。
5.明定該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一年六個月,期滿成績及格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6.明定該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機關、辦理竣事之作業程序及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