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今(二十一)日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以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修正條文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為:﹝一)明定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採筆試方式行之。﹝二)明定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或醫師法第五條各款、藥師法第六條各款、醫事檢驗師法第六條、醫 事放射師法第六條、護理人員法第六條各款、物理治療師法第六條、 職能治療師法第六條及助產士法第六條各款等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明定本考試之分為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二等級。其考試類科計有:醫 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等。其中「 醫事檢驗生」類科因各高級醫事職業學校已停辦檢驗科招生,該類科 檢覈亦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停止受理,本次爰刪除該類科。(四)將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以附表之方式納入條文規定,並明定除國 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五)明定各類科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之資格與程序。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 試者,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六)明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總平均 成績之計算方式及其他不予及格之成績規定。(七)明定外國人得報考之本考試類科、所須具備之資格及外國人領有外國 政府相等之醫師執業證書並志願在我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服務,應本 考試時之考試方式等。(八)明訂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