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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行政院函送「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職務辦法」草案,請本院同意會銜一案

考試院今(十四)日院會審議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行政院函送「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職務辦法」草案一案。
  考試院表示,「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於本(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第五條增列第五項規定:佐級及士級人員晉升員級及佐級資位職務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考量交通事業人員高員級以下各級資位取得之平衡性,及兼顧員工權益與事業永續經營,主管機關交通部經會商有關機關(構)研議後,報由行政院擬訂本辦法草案,請考試院會銜。本草案主要內容為:
一、明定佐級、士級人員除得經由考試取得晉升員級、佐級資位任用資格,並得以其年資、考試、學歷配合升任資位訓練合格,取得晉升員級、佐級資位任用資格。
二、明定不得參加升任資位訓練之消極條件。
三、明定免試升任員級及佐級資位職務之名額,由各事業總機構依業務需要及各該資位缺額情形訂定。
四、明定升任資位訓練舉辦期間及訓練計畫擬訂、核定之權責機關。
  另有關受訓名額,請主管機關於訓練計畫中酌定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