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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議復行政院函送「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請本院同意會銜發布一案

考試院於本(七)日院會審議銓敘部議復行政院函送「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請考試院同意會銜發布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行政院依本(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考試院第九屆第一九○次會議有關函商行政院修正獎章核頒相關法規之決定辦理。因現行專業獎章係由各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各該專業獎章頒發辦法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後,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依權責核定頒給;至各主管院可否訂頒專業獎章,「獎章條例」似未明定,而其施行細則第七條就主管院及主管機關之定義,又似將主管院得訂頒專業獎章之情形排除在外,為應院級機關因業務性質需要頒發專業獎章,爰先行修正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將各該主管院之定義刪除,並修正主管機關之定義,將各主管院列入,以應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