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三十)日院會審議保訓會函陳服替代役及國防役期間應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者可否保留受訓資格一案審查報告決議:(一)服替代役及國防役期間應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未修正前,不予保留受訓資格。(二)在應徵服替代役前,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佔缺接受實務訓練之人員,可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保留受訓資格。 考試院表示,依據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僅有現役軍人應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者,始得保留錄取資格。替代役雖係本(八十九)年新增之役別,服替代役亦係在盡法定義務,但服替代役期間依兵役法規定並無現役軍人身分;又國防役服役期間係屬後備軍人身分,自民國六十八年實施迄今均未同意其保留受訓資格,為免影響機關用人,因此決議在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未將服替代役及國防役者列入得保留考試錄取資格之範圍前,有關服替代役及國防役人員在服役期間應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者,得否保留受訓資格問題,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考試院並表示,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已完成審查,考選部、內政部及保訓會將透過黨政協商,爭取立法委員支持,俾對於服法定義務者權利之保護將更為周延,惟在該法完成修法之過渡期間,相關行政措施仍應依法律規定辦理,以符依法行政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