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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函陳法務部函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初稿一案

考試院今(三十)日院會審議通過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議復法務部函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初稿」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法務部為配合政府掃除黑金、預防貪瀆政策,擬於本法增訂財產強制信託條款,使公職人員之財產變動情形透明化,並為配合精省後有關省長與省議會規定之檢討及其他法律之增修,爰擬將原修正草案撤回,並重行擬具本修正草案,計修正十二條、刪除一條、新增七條條文,並重新編列其條次。考試院建議法務部參酌重點如次:
(一)第二條建議法務部於說明欄敘明「政務人員法」草案之相關規定及所稱公職候選人包含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另部分委員建議考量配偶財產除自行申報外,亦得由公職人員一併申報,建議法務部參酌。
(二)第四條第二款後段擬建議法務部刪除或修正為「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第七條:擬建議法務部於本法施行細則就本條第二項相關辦理程序、具體措施等作較明確之規範。另有關不動產、上市上櫃股票交付信託部分,擬建議法務部增列一定金額以下免交付信託之規定。
(四)第十八條建議法務部予以刪除或配合「行政執行法」規定修正。
(五)建議法務部本法之修正應避免不當侵犯人民財產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