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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考選部函陳「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修正草案暨「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修正草案一案

為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制度及方式之大幅變革並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法制需要,考試院會議今(十六)日通過「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修正草案及「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有關「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草案,本次通過之修正重點包括:
(一)配合職業管理法規相關規定及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法制需要,增列包括各科技師、漁船船員(漁航員、輪機員)、消防設備師(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等考試種類得開放予外國人應考。
(二)有關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應經考試及格者,取消互惠規定,改採最惠國待遇,但增列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之除外規定。
(三)配合未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型態,規定應試及減免科目、考試方式、及格方式等,準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
(四)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取消檢覈之規定,修正現行考試類科應考資格,並增定新設考試類科之應考資格。
(五)明定各類科應考資格之相當所系科組、相關學科科目、學分數、一定工作年資或實務經驗、相當類科考試之認定,依各該考試規則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六)增定外國人應考試應以中華民國語文為主。
(七)增定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相等醫事人員執業證書,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時,依各該考試規則辦理。
有關「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本次通過之修正重點包括:
(一)刪除有關華僑定義之規定,有關華僑身分之證明,由應考人繳驗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僑居證明。
(二)增訂華僑得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包括民間之公證人、各科技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生)、職能治療師(生)、消防設備師(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及其他新增依法規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
(三)增訂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及減免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等準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之規定。
(四)刪除本辦法有關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酌予加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