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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銓敘部函陳臺北市政府函送訂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文獻委員會、孔廟管理委員會、交響樂團、國樂團等六個機關之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並廢止原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等五個機關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及配合修正民政局、教育局、美術館、社會教育館等四個機關之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暨編制表報告一案

考試院於本(十七)日院會討論臺北市政府訂定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及該局所屬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教育局等機關之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案。其中有關文化局及所屬機關專業人員得否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設置聘任職務,銓敘部擬具處理方案,甲案:同意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設置聘任職務;乙案:不予同意。
考試院表示,本案經交付審查會審查,並邀請文化局龍局長等相關機關於審查會中說明。審查會認為擬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設置聘任職務,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社會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案文化局及文獻委員會並非「社會教育法」第五條列舉之社教機構;考試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雖已規定文化機構專業人員得適用聘任制度,惟在完成立法程序前,無法據以設置聘任職務;另美術館、社會教育館、交響樂團、國樂團等原為隸屬教育局之社教機構,改隸文化局後,仍辦理相關業務,應可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設置聘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