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選部函陳「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暨第九條修正草案、「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辦法」第三條及其附表一「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三)日通過修正「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暨「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辦法」第三條及其附表一「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應試科目表」等案,以配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公布施行後,該署用人需求。
依該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隨同業務移撥及其他具有航海、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之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本署及所屬機關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申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本次配合修正之重點如下:
(一)增訂本檢覈得轉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外職之申請條件為以隨同業務移撥人員,或具有航海、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專長之上校以上軍官為限。
(二)增訂申請轉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之職務者,其檢覈辦理方式為,除口試外,兼予筆試一科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
(三)應試科目表增訂「交通行政」、「交通技術」及「船舶駕駛」三職系之應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