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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醫事檢驗生考試規則」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七)日院會決議,通過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醫事檢驗生考試規則。茲因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制定公布之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規定:「五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醫事檢驗生業務,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得應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前項特種考試,以本法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為配合該法之規定,爰訂定該考試規則。
該考試規則之要點包括:明定應考資格為五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醫事檢驗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醫事檢驗生業務,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應試科目比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醫事檢驗生類科應試科目訂定;成績計算以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標準;及該規則施行期間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止等規定。
又該項考試第一次考試預定於九十年三月併同第一次航海人員特種考試辦理,第二至五次擬分別於九十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二年九月及九十三年九月併同該年中醫師特種考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