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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衍生疑義之處理意見等案

考試院今(二十七)日院會審議通過銓敘部函陳有關「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衍生疑義之處理意見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與「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銓敘部為處理「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自本(八十九)一月十六日施行後衍生之相關疑義,經邀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後彙整處理意見,計有(一)八十八年以前應公職醫師考試筆試錄取,仍在實務訓練中或保留實務訓練資格者如何銓敘;(二)公職醫事類科考試筆試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及分發任用如何辦理;(三)公職醫事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其任用與取得醫事專門職業證書時間落差問題;(四)本條例施行前,各醫療機構已進用之約聘(實習)醫師,可否續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進用;(五)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應如何改任師、士(生)級別;(六)現職經銓敘審定高於改任級別年功俸最高級者,得否暫支原俸級;經銓敘審定薦任官等職務,僅具士(生)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可否不辦理改任換敘;(七)應八十八年公務人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者,可否從寬辦理改任換敘;(八)醫事人員調任前後考績年資可否併資辦理考績;(九)現職師(三)級(師(二)級)醫事人員可否比照初任人員,取得高一級任用資格者;(十)後備軍人轉任醫事人員,其曾任軍職年資可否比敘;(十一)現職醫事人員具有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資格,適用「現職公務人員職系專長認定要點」六規定調任一般行政職系職務問題等十一項,相關處理意見將由銓敘部據以執行,並將配合修正發布「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八條條文與「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