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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六)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之「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草案,全案將於會銜行政院後發布施行。
考試院表示,本(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有關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訓練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保訓會為籌辦該項訓練,爰參照「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相關規定,並邀集交通部等有關機關(構)研議,擬訂本辦法草案,以為辦理依據。全案共計十七條條文,主要重點包括規定辦理訓練之權責機關、方式、期間、課程範圍、受訓人員之遴選、名額分配、審核、遞補、報到、延訓、資格註銷、請假規定、成績之評量計算、再訓人員之調訓程序、參訓資格不符者之處理方式及訓練經費編列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