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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檢覈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六)日院會決議,通過修正醫事人員檢覈辦法部分條文。茲因醫事放射師法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制定公布,為配合該法之公布施行,爰配合將醫事人員檢覈辦法第一、二、八條條文及附表應試科目表之醫用放射線技術師類科名稱,修正為「醫事放射師」,並配合醫事放射師之職業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為行政院衛生署,而將第二十一條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刪除,以資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