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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二)日院會決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之「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修正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復審、再復審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訴願法之規定。其中準用事項包括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在內。因新訴願法將於本(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該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中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保訓會爰配合修正「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之規定,將復審審議委員會委員中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由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修正為不得少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