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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擬具「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草案」等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二)日院會審議通過「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案、「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修正案及「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該三法規為配合訴願法修正條文自本(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將於本(六)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
考試院表示,訴願法業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其修正條文並經行政院定自本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該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為配合該法修正條文之施行,爰檢討修正前開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並訂定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其修正(訂定)之內容重點為:
一、「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
將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中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由「三分之一」修正為「二分之一」。
二、「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部分:
1.配合新制實施,修正訴願案件之審查作業,規定意見陳述及言詞辯論均於全體委員審查會舉行。
2.增訂陳述意見程序、人數限制等相關規定。
3.增訂遲誤言詞辯論之處理及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事項等相關規定。
4.增訂請求閱覽、抄錄、影印訴願卷宗或原處分機關卷證之程序及處理期限。5.增訂再審申請書應載明事項、應為再審決定之情形等相關規定。
三、「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部分:
規定訴願人等或第三人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文書或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或影印文書資料及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應繳納使用規費或影印費用之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