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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行政院函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五)日院會審議通過行政院函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及相關法規之修正,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國民中、小學校長任用程序)、第二十四條(高級中學校長任用程序)、第二十五條(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任用程序)、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職業學校校長任用程序)及刪除第三十條(學校教師資格審查程序,於其他條文已有規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