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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典試法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七)日召開第一八0次會議通過「典試法修正草案」一案。
  由於典試法為考試院辦理及各種國家考試所應遵循之基本法律,本法自民國七十七年制定施行迄今,已逾十年,為配合政府再造,因應社會專業分工需要,及落實即將施行之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與行政程序法等保障人民權益之精神,考試院爰對典試法制詳加研擬後,提出本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有關本草案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委託辦理考試範圍並明定性質特殊或低於普通考試之考試,得委託
  有關機關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辦理考試。
二、增訂一年內同一考試舉辦二次以上者,得視需要組織常設典試委員會辦
  理,期間以一年為限。
三、修正擔任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之資格條件。並修正典試委員會之職權
  及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審查委員之職責。
四、增訂應考人得申請成績複查及閱覽試卷之程序及限制。
五、增訂本人對所應考試該類科有關命題、閱卷、審查、口試、測驗、實地
  考試等事項應行迴避及主動告知規定,違反而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
  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