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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五條修正草案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暨再函陳「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等二案

考試院今(十七)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之「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五條修正案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五條修正案,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考試院表示,前開二項訓練辦法之修正,係為配合台灣省政府組織之調整及使已改隸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並更名為海洋巡防總局之原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人員,得參加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其修正內容為:
一、「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五條,將第一項原定之遴選機
關「省(市)政府、省(市)議會」修正為「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
政府、直轄市議會」。
二、「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增列「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為遴選機關,並將原定之遴選機關「省(市)政府」修正為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