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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二)日院會決議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九條條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表」乙案。
  有關該案通過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社會工作師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社會工作師特種考試於該法修正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配合該法於本(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爰修正本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之施行期間為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止。
  二、本考試應考資格表規定,得應本考試應考人服務範圍,由「機構」擴及「機關」與「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