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9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就112年7月1日以後之初任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初任人員),重新建立退撫制度,考試院院會於3月3日通過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草案,為初任人員規劃多層次年金,包括第一層的保險基礎年金和第二層的職業年金;其中「保險基礎年金」維持採「確定給付制」,「職業年金」則改採行確定提撥制,將搭配為其設立個人退休金專戶,不再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並配套通過退撫法第93條、第95條修正草案,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因此提早用罄之財務缺口;同時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將初任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並經行政院於今(10)日同意會銜。該3草案將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依照退撫法第93條規定,本次通過的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草案,僅以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擔任公務人員者為適用對象,不包含已退休及現職人員。至於制度之設計,是參酌當前世界先進國家公部門退休年金機制之發展趨勢,多朝向由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以降低退休基金之財務壓力,並兼顧國家財政負擔及資源之合理分配,因此,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草案明定公務人員退撫給付制度,從現行的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未來初任人員在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作為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的提存準備。此外,未來新人新制也將退休金之準備納入自主管理精神,將配合建立自主投資平台,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設計不同的投資標的組合供初任人員選擇。
考試院進一步說明,新人新制之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草案,主要規劃重點有:
一、適用對象限定為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擔任公務人員者。
二、新人新制僅就退撫給付之財務來源及給付方式進行變革,至於退撫基本條件、政府照顧義務及公法上職務關係,原則上仍承襲現行退撫制度規劃,以維持衡平。
三、配合職業年金採確定提撥制,初任人員到職時,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會為其設立個人專戶,由其與及政府按月提撥費用存入帳戶運用孳息。
四、初任人員在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強制提撥費率為15%,其中由初任人員負擔35%,政府負擔65%;初任人員也可自願增加提繳到個人專戶,每月上限為5.25%。個人強制及自願提繳的費用,都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五、建立自主投資平台,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設計多元化投資標的組合供選擇;如擇定風險最低的投資標的組合,由政府保證其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六、未來公教人員年資採可攜式設計,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於任職期間所設立的個人專戶,在轉任公務人員後,可繼續累積退撫儲金,促進人才交流。至於其他職域年資則仍採行與現行制度相同機制,可保留年資或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考試院並指出,配合初任人員第一層公保養老給付實施年金,該院同時配套通過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因第二層退休金改採確定提撥制並設立個人退休金專戶,致現行退撫基金未來不再有初任人員之提撥收入,為兼顧退撫基金財務安全,同步修正退撫法第93條,增訂因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實施新退撫制度,導致退撫基金提早用罄之財務缺口,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以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休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沒有二次年改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