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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基金免納營業稅 每年省下千萬元有利基金整體運用

考試院院會今(4)日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基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使軍公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的課稅規定與其他職域趨於一致,並明定退撫基金免納各項業務稅捐等,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基管條例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1. 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職按月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但為保障軍公教人員權益,避免修正施行前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已納入薪資所得課稅,而於修正施行後領取退撫給與,再被重複課稅,爰規定1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繳付基金費用之年資,領取退撫給與仍予免稅。
  2. 現行各政府基金依法均免納各項業務稅捐,惟退撫基金並無此項租稅優惠規定,因此須繳納營業稅。考量退撫基金與其他政府基金性質相同、租稅公平原則及專款專用設立目的等,爰比照增訂免納各項稅捐規定。

考試院進一步說明,公務人員提繳退撫基金及領取退撫給與的課稅方式,分別規定於退撫法及基管條例,繼日前退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議通過後,基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再通過,課稅方式與勞工及私校教職員可望趨於一致,亦即「提繳時免稅,領取時課稅」,並預定自1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另外增訂退撫基金免納各項稅捐規定後,預估每年可省下逾千萬元營業稅支出,將有利於退撫基金的整體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