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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用語「傷殘通報令」修正為「傷亡通報令」

  考試院院會今(24)日通過,修正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3條中「傷殘通報令」用語,修正為「傷亡通報令」,並於第13條增列空軍勛獎條例法源規定。

  考試院說明,依據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國防部辦理撫卹作業,經完成審定後,以命令發布「傷亡通報令」,據以核發撫卹令或撫卹金。為配合實務作業及法規用語一致,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3條,將「傷殘通報令」修正為「傷亡通報令」,以符法制。另為法源依據周延,第13條第1項序文增列空軍勛獎條例規定,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