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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公務人員請假更具彈性 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考試院今(1)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並函送立法院查照。

 

  考試院說明,因行政院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函知請假規則第10條有關公務人員每年應休假14日的規定,各界對此迭有鬆綁建議,而實務作業上,已有主管院另訂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的情形,因此建議修正該條文。

 

  考試院經考量現行各機關已得依請假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另訂公務人員每年應休假日數,基於實務上運作彈性,參採行政院建議,修正公務人員應休假日數規定,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修正條文經請行政院同意會銜並於108年10月1日發布及函送立法院查照。

 

  另考試院表示,考量此次請假規則修正,將涉及各機關及地方政府發給所屬公務人員未休假加班費之財政,已請行政院宜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