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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規定之檢討

    目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規定,高等、普通與初等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後,有3年的限制轉調規定;特種考試則有6年限制,該規定是為達穩定機關人事之目的,但限制初任公務人員於一定年限不可轉調其他機關服務,部分人員如有個人特殊需要,家庭與工作將難以兼顧,因此近年來各界多有放寬或取消該規定之建議。考選部經調查用人機關意見後,於考試院今(19)日召開之第13屆第11次會議中,以「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規定之檢討」為題作專案報告,以聽取考試委員意見。與會委員認為該規定涉及任用權責,建議應兼顧用人需求與人道考量,並檢討相關配套措施等事宜,以求周延衡平。

  考選部兩次調查用人機關對於限制轉調制度之意見,大多數機關認為現行規定已有相當轉調彈性,為維持人事穩定,降低訓練成本,建議維持現制,亦有少部分用人機關認為可以適度放寬年限符合政府提倡職場友善政策。然而,造成機關人才穩定與流動問題之因素多元,影響之層面廣泛且複雜,並非以限制轉調規定綁住人才即可解決,各權責機關應在精進人事管理之架構下,共同協力檢討,以利尋求解方。

  考試院院長黃榮村於會中最後提示,限制轉調規定與機關用人穩定有關,並要能兼顧初任公務人員之相關權益,如何切入該議題檢討,以尋得各面向之平衡點,應有相關配套措施,目前尚難就本案做出具體結論;惟本案亦有解決之迫切需求,請周副院長邀集權責機關成立專案小組審慎研議後,再提報考試院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