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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三等消防警察特考洩題案 決撤銷資格擇期重新舉行考試

考試院院會今(14)日通過,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考試因涉4項專業科目洩題的重大舞弊事件,將撤銷考前得知試題重點者的及格資格,並擇期重新舉行考試。

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說,這項考試試題外洩一案,經臺北地檢署於108年9月26日偵查終結,以涉嫌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及妨害考試罪,將沈姓典試委員兼召集人提起公訴。案經考選部參據起訴書內容、偵查中證人證詞及行政調查相關人員的陳述意見,並統計分析歷年本考試錄取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成績,顯示107年成績表現趨勢有異,可證沈姓典試委員洩題行為,確實已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

李繼玄表示,考量國家考試以公平、公正為最高原則,並應以具信、效度的考試為國取才,本次試題外洩屬重大舞弊事件,非僅損及考試公平,考試結果也無法反映應考人真實能力,因此,考試院院會決議撤銷考前得知試題重點者的及格資格,所遺職缺將另擇期重新舉行考試,後續處置事宜如下:

一、撤銷因典試委員洩題行為,於考前得知試題重點者的考試錄取、及格資格、註銷及格證書,並撤銷任用資格。又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其任職期間的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已依規定支付的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任用年資、考績、核敘、休假、公保、退休等,未來再任公職時,將不予採認。

二、撤銷全程到考未獲錄取者的不錄取處分。

三、擇期重新舉行考試:

(一)考試對象:限於考前知悉試題重點並被撤銷及格資格者,以及全程到考未獲錄取者。

(二)應試科目:涉及洩題的「消防戰術(包括消防戰術、消防機械、緊急救護)」、「消防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火災學與消防化學」及「消防安全設備」等4科專業科目。

(三)成績計算:以重新考試的4科專業科目成績,與未涉及洩題的「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科目及2科普通科目原始成績,併計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經重新考試錄取者,重新辦理分配訓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