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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警察人員及一般警察人員特考考試規則部分條文


  考試院今(13)日院會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4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第3條附表一及第5條附表二修正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說明,茲因警察從事第一線外勤工作,時常需與歹徒接觸,握力為使用警械(手槍、長槍、盾牌等)及逮捕必備能力,為保護警察自身及民眾安全,警察人員特考及一般警察人員特考體格檢查增訂握力項目。

  黃秘書長表示,應試科目部分,考量與警察人員同等別同類別考試題型之衡平性,將警察人員特考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消防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類別部分科目及一般警察人員特考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部分科目題型改為混合式試題,以兼顧試題之深度與廣度。

  黃秘書長並表示,一般警察人員特考體能測驗部分,考量外勤員警執勤常遭遇危險情況,需有良好瞬發力應變,爰刪除現行仰臥起坐及引體向上(屈臂懸垂)改採立定跳遠測驗項目。另為避免第一試錄取人員尚未經體格檢查合格即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致生意外,或第二試合格後卻未通過體格檢查,修正體格檢查辦理時點,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後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合格者,始准予參加第二試。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應考資格部分,配合「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規定,及航海人員執業資格取得與發證業由交通部統一辦理,修正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應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