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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 保障懷孕婦女


  考試院院會今(24)日通過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第1條、第7條修正草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基於憲法第7條禁止歧視、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保障婦女人身安全」、「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0 條「締約國對於母親於分娩前後相當期間應受特別保護」及100年立法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等規定,均涉及對於懷孕及分娩者應加以保護之人權事項,爰增列因懷孕或分娩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檢具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由考選部審核後陳請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後,保留該年筆試成績;並於下次相同考試類科舉行時免除第一試,逕行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