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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行政院函送「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八)日院會審議銓敘部議復行政院函送「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表示,「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係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行政院以「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公布第二十二條增列第二項:「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以延長其施行期限,因本辦法屬授權命令,其施行期限原即配合該條例訂定,為期本辦法施行期限與本條例一致,並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修正施行,檢討修正賡續規範及辦理事項,爰擬修正本辦法,計修正二條、刪除一條、新增一條條文,修正重點如次:
一、配合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及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年資補償金處理方式,修正第六條相關文字,使本辦法與各類保險作業趨於一致。
二、因省級機關聘僱權益保障事項業已處理竣事,另按比例繳回扣除離職月數之月支報酬及轉業準備金期限,亦至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是以,現行條文第九條已無賡續辦理事項,爰予刪除。
三、配合本條例修正延長期限,修正本辦法施行期限;並明定本次修正條文及刪除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