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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分別議復行政院函送「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請本院會銜發布一案

考試院今(一)日院會審議有關行政院函送「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將於近日內與行政院會銜發布。
考試院表示,在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完成立法前,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並貫徹執行行政資訊公開之原則及美意,俾滿足人民知的需求及促進行政程序之公開化與透明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本辦法主要規定為:行政機關及行政資訊之定義、行政資訊公開之範圍及方式、行政資訊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範圍、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提供行政資訊之程序、補正及行政機關處理之期限、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之方式、非行政機關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行政資訊受請求提供時其處理之方式、行政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之更正、補充及程式規定、行政機關核准或駁回提供、更正或補充行政資訊之通知事宜及辦理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