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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等一案

考試院會議今(二十九)日通過修正「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暨其附表案,以配合法務部之業務需要,預定於八十九年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增列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含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資訊組及營繕工程組)等類科。
本次修正之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考試規則名稱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二、增列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口試之規定。
三、刪除「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不予錄取之規定,修正為「總成績未滿五十分」,不予錄取;惟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仍維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三分不予錄取之規定。
四、新增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及四等考試執行員等類科,並增訂各類科之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
五、修正本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註事項:有關應考年齡之規定,三等考試各類科齊一規定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四等考試各類科除書記官類科外,齊一規定為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增列三等考試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及行政執行官等三類科,曾修習應試專業科目二科(每科二學分)以上者,亦得報考。
六、增訂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及四等考試執行員類科之特殊體格檢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