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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二)日院會決議通過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表示,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條文,規定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國內外駐區互調人員,其年終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當年度國內外服務月數,按比例計算,上開條文業於本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另以教育人員與公營事業人員均為「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之適用對象,依現行規定轉任當年相當之年資尚無法與公務人員年資合併計算參加考績,影響其晉級、升等;又「地方制度法」業經公布施行,日後政務人員轉任常務人員之情形,將益趨增加,為維護轉任人員權益,將由銓敘部研修「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條文,增列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得比照合格實授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之規定;此外,並將配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研修該法相關條文,於三個月內函送考試院審議後函請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