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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考試院今(十三)日院會決議通過銓敘部對「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研議意見,將由內政部、銓敘部會同修正發布。考試院表示,「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為因應母法之修正,爰由內政部會同銓敘部研議修正草案,重點包括:
一、增訂警察人員考試及格錄取人員之訓練成績及格,亦為管理條例第 十一條第二項所稱訓練合格之規定。
二、增訂警校畢業學生,在未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前,現先行派代職務 之規定,適用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增訂警察機關一般行政、技術職務相當官等職等年資,得比照適用 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考績年資之採計規定。
四、增訂第四條及第十五條修正條文追溯自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