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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行機關:考試院
  • 發行人:劉建忻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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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第40期 2026年6月26日

開啟公務人員商調程序新篇章─落實以人為本的友善職場

施巧韻 銓敘部法規司科長、劉懿慧 銓敘部法規司專員
(左)劉懿慧 銓敘部法規司專員(右)施巧韻 銓敘部法規司科長

任用法施行細則指名商調規定的修正,是人事制度向「以人為本」邁進的重要里程碑,在尊重公務人員職涯發展與維持機關業務穩定運作之間,找到了嶄新的平衡點。

營造良善職場環境為當前國家重大政策方針,為兼顧機關人力需求,並對公務人員職涯工作轉換提供更為友善的機會,銓敘部經過長期且廣泛蒐集第一線公務人員、各機關及民間團體建議,凝聚各界意見以取得審慎且務實的平衡點後,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大幅放寬公務人員指名商調限制,經考試院於2025年9月25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法重新界定機關「指名商調」意涵,將原先須經服務機關「同意」,修正為機關僅能「決定過調日期」。這不僅是我國自1987年實施新人事制度以來的一大變革,更象徵著政府人事管理思維向「以人為本」的現代化人力資源管理邁進。

舊有制度的挑戰

過去依據任用法第22條及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各機關職務出缺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必須「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使原服務機關對於所屬人員調任至其他機關具有絕對准駁權限。然而,隨著時空環境變化與新世代公務人員對職涯發展自主性的重視,機關的絕對准駁權限在實務運作上引發了廣泛的爭議。在舊有制度設計下,不僅使當事人面臨難以轉換職涯的困擾,產生「留下人,留不住心」的組織管理難題,甚至可能導致公務人員以辭職方式離開公職,長遠來看除不利於政府整體人力資源的共享與最適配置外,亦衍生人才流失的問題。

開啟公務人員商調程序全新篇章

為解決上述困境,在兼顧機關業務運作與人力需求,並尊重公務人員調任意願,對公務人員職涯工作轉換提供更為友善的機會,銓敘部廣納各界意見,針對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指名商調規定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正,其重點如下:

一、取消機關絕對准駁權,重塑函商程序內涵

本次修法最大的變革,在於將指名商調的函商程序內涵,由「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修正為「函商原服務機關決定過調日期」。換言之,除少數特定情況外,原服務機關不再具有商調的絕對否准權,而是僅能決定原則為3個月以內的過調日期,以尊重公務人員個人職涯發展規劃,且大幅降低過往因商調受阻而衍生的內部摩擦與救濟案件。

二、明定函商辦理期限,增設擬制同意機制

為避免原服務機關消極不作為或延宕處理,修法明確規範原服務機關收受指名商調函後,應於次日起1個月內回復。在考量機關尋覓遞補人選及辦理業務交接的需求下,過調日期原則上至遲不得超過收受指名商調函次日起3個月。此外,為防範原服務機關遲不決定過調日期,修法增設了擬制同意的機制,如果原服務機關遲未於1個月內回復,則視為以收受指名商調函次日起2個月之期滿日為過調日期,確實提升機關間人事作業的時效性與明確性。

三、兼顧機關人事穩定,訂定任職未滿6個月之特殊規範

在尊重公務人員調任意願的同時,亦須避免過調人員於短時間頻繁異動,影響機關業務推展,並考量公務人員宜在現職機關任職一定期間,確認本人職涯發展與工作機關轉換的意願,修法規定擬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實際任職未滿6個月」者,仍須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任。然而,在兼顧機關業務推展的穩定性外,亦須同時為面臨育兒需求及職場受害者撐起一把保護傘,落實友善職場的核心價值,故明定三種特殊情形不受任職未滿6個月須經同意之限制,且不得延長過調日期:第一,因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擬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第二,在原服務機關曾受性騷擾或職場霸凌經認定成立;第三,依其他法律規定其商調不得拒絕者(如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條第2項[1]所定之情形)。

四、賦予機關管理彈性,設計過調日期例外延長機制

為回應偏遠地區或特殊業務性質機關對關鍵人力流失的擔憂,修法特別設計了過調日期的例外延長機制。若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過調日期最多得延長3個月,即最長可達6個月:第一,經擬調人員、原服務機關及商調機關三方協商同意;第二,擬調人員依法支領地域加給(如偏遠、高山、離島地區),需要預留相當時間供機關遴補人員;第三,擬調人員經機關指派現正辦理重大災害搶救工作、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或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此一彈性機制,係為避免因關鍵人力突然抽離而導致業務停擺,賦予常年留才不易的偏遠地區或特殊業務性質機關能有合理的人力遴補緩衝期,以維護公共利益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結語

本次修正對於各機關的人力運用實屬一大變革與挑戰,在推動修法的過程中,許多機關曾表達對特殊性質機關(如司法、矯正、消防)或土木工程等技術性類科人力流失加劇的擔憂。銓敘部深知,法規鬆綁僅是第一步,如何協助機關因應人力銜接才是關鍵,為此,除了在法規中加入延長過調日期的彈性機制外,銓敘部亦通函提醒各機關,原服務機關於回復過調日期後,即可預先辦理該即將出缺職務之甄審作業,以加速遴補程序並使機關人力銜接更為順暢。

任用法施行細則指名商調規定的修正,是人事制度向「以人為本」邁進的重要里程碑。銓敘部透過本次修法,重塑過往的商調制度,在尊重公務人員職涯發展與維持機關業務穩定運作之間找到了嶄新的平衡點。期盼新制實施後,能為全國公務人員創造更具彈性、更加友善的工作轉換環境,讓每一位公務人員都能在最適合的舞台上發揮所長,為國家人力資源注入生生不息的活水。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提起保障事件,經保訓會決定撤銷者,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年內,該公務人員經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調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