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公務人員的各項權益,如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及工作條件等,我國於1996年10月16日制定公布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設計「復審」與「申訴、再申訴」兩種救濟程序予以維護,以及「再審議」之特別救濟程序。[1]2019年釋字第785號解釋後,改變了「管理措施」僅能申訴/再申訴,無法提起行政訴訟的實務限制。對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於2020年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依解釋意旨調整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指出「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相同之認定」,並發布「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供各級機關參考。[2]
為呈現近幾年保障法的救濟制度施行狀況,尤其在釋字第785號解釋做成之後,本文以提起保障救濟之人次作為保障事件案件數之計算基準,綜整並分析2015年至2024年全國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的相關資料,[3]包括保障事件之收文日期、類別、處理方式、行政訴訟結果及提起人之類別等,藉此描繪在保障法的制度性框架下,我國保障事件之大抵輪廓。
近十年公務人員保障事件的案件類型
圖1及圖2分別提供我國近十年保障事件提起類型的相關資訊,過去十年共有11,260件保障事件之收案件數。[4] 從圖1得知,自2020年起,每年都超過1,000件,到了2024年,案件數甚至達到2015-2016年的2倍以上。可知,我國保障事件有逐年成長的趨勢。
在11,260件的保障事件中,以復審案件的次數最多,共有7,596件,占67.5%;第二是再申訴案件,共有2,915件,占25.9%;第三是再審議(復審)案件,共有661件,占5.9%;最後則是再審議(再申訴)案件,共有88件,占0.8%。值得注意的是,在2015-2016年之間,復審案件與再申訴案件的比例相當,但是,自2018年開始,再申訴案件的比例逐年減少,在2021年之後,再申訴案件的比例甚至降至10%左右,可合理推論是釋字第785號解釋及保訓會函釋所產生之效果(如圖2)[5]。
本文進一步檢視復審案件的類型,在比例超過10%的案件中,以「懲處」最多,共有1,834件,占24.2%;第二是「考績」,共有1,515件,占20.0%;第三是「公法上財產」,共有1,096件,占14.4%;第四是「任用」,共有889件,占11.7%。其中,平時考核之「懲處」(申誡、小過與大過)及「敘獎」(不予敘獎、敘獎額度),與以考列乙等為大宗之「考績」等類型為釋字第785號解釋及保訓會函釋前被列為只能提起「申訴-再申訴」之事由,再次顯示制度調整後的效果(如圖3)。
關於再申訴案件的類型部分,在比例超過10%的案件類型中,以「懲處」最多,共有1,270件,占43.6%;第二是「考績」,共有721件,占24.7%。其中,「懲處」的數量自2021年大幅降低;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2019年訂定之「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而自2020年出現「職場霸凌」(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類型且數量逐年增加,到了2024年甚至達到64件(如圖4)。
近十年公務人員保障事件的決定結果
圖5及圖6分別提供我國近十年保障事件之決定結果的相關資訊。在四種保障事件的決定結果中(9,820件),以「駁回」最多,共有7,054件,占71.8%;第二是「不受理」,共有1,919件,占19.5%;第三是「撤銷」,共有840件,占8.6%;第四是「應作為」,共有7件,占0.1%(如圖5)。
承上,在非上述四種結果的1,112件保障事件中,又以提起人「撤回」最多,共有556件,占50.0%;第二是「移轉管轄」,共有345件,占31.0%;第三是「調處」,共有211件,占19.0%(如圖6)。
此外,在11,260件的保障事件中,有16.4%的案件(1,852件)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其中,2019-2023年的比例約在17%-29%左右,以2020年的比例最高,達到29.7%(如圖7)。
在上述的行政訴訟案件中,訴訟結果以「判決駁回」最多,共有856件,占64.5%;第二是「裁定駁回」,共有273件,占20.6%;第三是「撤回」,共有110件,占8.3%;第四是「實體撤銷」,共有75件,占5.7%;第五是「其他」,共有12件,占0.9%;第六則是「程序撤銷」,僅有1件,占0.1%(如圖8)。
由此可知,在現有保障制度之下,公務人員有相當完備的救濟途徑,當認為自身權益受損時便可提起救濟。綜整保訓會及行政法院對保障事件所做成的結果,駁回的比例占明顯多數,且在釋字第785號解釋及保訓會函釋前、後,並無明顯的差異。
近十年公務人員保障事件的提起人類別
圖9及圖10分別提供我國近十年保障事件之提起人類別的相關資訊。[6]在11,260件的保障事件中,比例超過10%的提起人類型,以「一般人員」最多,共有4,510件,占40.1%;第二是「警察人員」,共有3,049件,占27.1%(如圖9)。
值得注意的是,「消防人員」在近十年中因同類型大量救濟案件,從2015年的21件,於2020、2024年分別上升至165、333件(如圖10)。
圖11提供復審案件提起人類別的資訊。以「一般人員」最多,共有2,816件,占37.1%;第二是「警察人員」,共有2,277件,占30.0%;第三則是「消防人員」,共有625件,占8.2%。值得關注的是,2020年是案件數增加的分水嶺,其中,「消防人員」在2020年(150件)及2024年(330件)之案件數呈現大幅的成長。
圖12提供再申訴案件之提起人類別的資訊。以「一般人員」最多,共有1,235件,占42.4%;第二是「警察人員」,共有742件,占25.5%;第三則是「交通事業人員」,共有334件,占11.5%。2021年是案件數減少的分水嶺,其中,只剩「一般人員」、「警察人員」及「醫事人員」的案件數超過2位數。
結論
在特別權力關係的概念下,長久以來,公務人員被賦予有容忍國家特別要求的義務,然而,隨著法治國觀念的落實,尤其在釋字第785號解釋後,我國公務人員的權利救濟制度更加完備。本文透過真實的數據,分析釋字第785號解釋及保訓會函釋前、後,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在類型、結果及提起人類別的趨勢變化。
整體而言,保障事件有逐年成長的趨勢,且自2020年開始,隨著復審與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之調整,保障事件中向以「懲處」與「考績」等救濟類別為大宗,均改依復審程序辦理,致復審案件數量大幅增加,其中「性別平等」(職場性騷擾成立與否之決定)類別之案件數於近年亦快速增長;相對地,再申訴案件自2020年開始,則是逐年減少,惟「職場霸凌」為新浮現的類別,且比例逐年增加。
在現有資料的限制下,本文僅能呈現各類保障事件的相關結果,而無法進一步探究其背後的成因,所以,後續如欲釐清在救濟制度愈加完善後,保障事件提起數量仍持續攀升,究竟是侵害公務人員相關權益的事件變多?抑或公務人員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增加?仍需更多的資料予以佐證,方有助於政府擬定更合宜的管理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