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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行機關:考試院
  • 發行人:劉建忻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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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第39期 2026年3月13日

公務人員職務列等與現職人員銓敘審定職等之落差分析

曾冠球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教授、 董祥開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
曾冠球教授及董祥開副教授3

現制中跨列職等之職務設計比例偏高,未來可全面盤點跨列職等設計的必要性與範圍,並建立職務列等與審定職等之監測機制,定期檢視職務列等與審定職等是否一致。

我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但實務上卻可發現我國公務人員多數職務均跨列多個職等,並未符合「以單列一個職等為原則,跨列二個至三個職等為例外」的規範。而這樣的現象背後可能衍生出職務結構合理性、人員任命、工作考核及待遇支給等問題。本研究旨在呈現我國公務體系中跨列職等的情況,並探討跨列職等規定之必要性。

職務跨列多職等的情形為常態

為呈現我國公務人員職務跨列職等之分布情形,本研究以2024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分析銓敘部主管之「銓審資料庫」及「組編資料庫」的數據,並以簡薦委制人員為研究範圍。本研究發現從跨列職等的角度觀之,傳統所稱的「簡薦委三官等」應以「五類」來呈現,較符合實際情況,包含「純委任」、「委薦混合」、「純薦任」、「薦簡混合」、及「純簡任」。[1]

首先,從實際任用的情形來看,在「銓審資料庫」中,我國公務人員職位以「跨列二等」為主,占62.9%,其次是「跨列三等」,占19.8%,而「單列一等」最少,僅占17.3%。換句話說,我國公務人員職務跨列多職等的情形才是常態,超過八成(共占82.7%)皆屬此類,整體職等跨列情形請詳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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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從「組編資料庫」進行分析可發現,純簡任多以「單列一等」為主(占57.4%),薦簡混合及純薦任多以「跨列二等」為主(分別各有86.0%及59.0%),委薦混合則是以「單列一等、跨列二等」之職務最多(占84%),純委任則以「跨列三等」最多(占64.0%)。

在區分「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後亦可發現,雖然各類官等的占比有所不同,但趨勢相同,「跨列二等」為各官等中最主要之設計,且官等越低、跨列職等的幅度越大,僅有純簡任符合「以單列一個職等為原則,跨列二個至三個職等為例外」之規定。各政府層級之職務跨列等情形,請詳見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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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從「銓審資料庫」的數據分析亦可得到相同的結果(請見圖3),無論中央或是地方政府,簡任通常多「單列一等」,薦任則有相當高的比例會出現「跨列二等」,而委任則多出現「跨列三等」的情形,再次顯示越高層級的職務用人彈性較低,中階及初階的用人彈性較大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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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職等之任用情形

在發現當前我國多數公務人員職位皆為跨列多個職等的情形後,接下來所欲瞭解的問題就是:「當碰到跨列多個職等時,公務人員會是從低、中或高列等開始任用?」為回答此問題,本研究針對「實際審定職等符合職務列等範圍者」進行分析,結果顯示(請見圖4),在列等範圍內任用的人員中,大多數(68.6%)是從高列等任用,其次為從較低列等任用(29.2%),從中間列等開始者僅占2.2%。然而,若有接近七成都是從較高列等任用,跨列多個職等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值得進一步思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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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進一步區分不同官等間的任用情形,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在委任層級多數是以高列等任用為主,分別占58.7%及45.9%,在薦任層級從高列等任用的比例更高,分別占75.2%及63.5%,僅有在簡任層級多是由低列等任用為主,從高列等任用僅占35.3%及23.5%。此外,本研究分析資料時發現,有少部分職務占缺者的審定職等實際上是「超出該職務列等範圍」(例如:職務列等為薦任7-8職等,但該公務人員實際審定之職等為6職等或者9職等),此情況出現在地方政府的情況較多,且集中在委任、薦任官等(請見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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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

在分析完「銓審資料庫」及「組編資料庫」之數據後,就公務人員職務列等與現職人員銓敘審定職等間之落差,本研究整理出以下三項發現。

(一)我國公務人員職務跨列職等之現象普遍,且官等越低跨列比例越高。各官等的職務列等以跨列二等最為常見,其次為跨列三等,單列一等僅占少數。若單從各官等來看,簡任單列一等最為普遍、薦任跨列二等最為普遍,而委任則以跨列三等比例最高。分析結果顯示,我國在中階以下職等有較為彈性的跨列等設計,但在高階職等則相對嚴格、彈性較小。

(二)現職公務人員審定之職等多在職務列等之範圍,但仍有少部分超出範圍的情形。結果顯示,約九成以上的現職人員,其審定職等落在職務列等範圍內,但有少部分偏高或偏低任用的情形,可能為權理或自願降調。

(三)雖然職務列等提供彈性,但實務上卻多偏向「從高列等開始任用」。在列等範圍內任用的情況中,將近七成屬於「從高列等開始任用」,而「從低列等開始任用」的比例僅約三成。

根據前述發現,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議。首先,為符合法規「以單列一個職等為原則,跨列二個至三個職等為例外」的規範,應全面盤點跨列職等工作的性質與必要性,適度縮減跨列範圍,尤其應審慎評估是否需保留「跨列三等」之設計,並明確界定「必要性」的判斷標準,以兼顧用人之彈性與制度規範之明確。其次,在「高列等任用普遍化」的現況下,是否會削弱跨列職等工作原本設計的「陞遷激勵效果」?此種跨列設計雖具彈性,但在實務上似未能充分發揮其功能,應盤點那些職務可保留此種設計、那些職務應回歸單列一職等之設計。最後,為確保人員之審定職等與其所任職位所列職等相符,應建立職務列等與審定職等之監測機制,定期檢視職務列等與審定職等是否一致,以提升人事任用之透明性,並掌握權理或降調等特殊任用情形的比例,針對比例較高之機關及單位,設立提醒與回饋機制。


[1] 若「適用列等」7-9,屬於「純薦任」,「適用列等」9-10則屬於「薦簡混合」。

[2] 圖2「跨列情形」欄位係將「適用列等」拆解成「職務列等_end」 和 「職務列等_start 」,兩者之間距即是「跨列狀態」。以其中薦簡混合之「跨列三等,單列一等」為例,如「7-9,10」觀護人即屬之,其所「適用列等」為「7-9,10」(薦任第7至第9職等或列簡任第10職等),其中逗號前面「職務列等_start」是7,「職務列等_end」是9,間距為3,因此是「跨列三等」;逗號後面的「職務列等_start」是10,「職務列等_end」是10,間距為1,故為「單列一等」。其他跨列情形:1.單列一等,例如9科長。2.跨列二等,例如8-9編審。3.跨列三等,例如10-12參議。4.「單列一等,單列一等」,例如9,10秘書。5.「單列一等,跨列二等」,例如5,6-7科員。6.「跨列二等,單列一等」,例如4-5,6助理設計師。7.「跨列二等,跨列二等」,例如8-9,10-11消費者保護官。

延伸閱讀

.活化公務人力型塑政府團隊新面貌 / 周志宏 / 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