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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行機關:考試院
  • 發行人:劉建忻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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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第15期

公費補貼法律專業人員之實務學習的正當性

王韻茹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作者照片-王韻茹教授

法官、檢察官、法制人員以及律師專業能力之高低,將影響國家司法權運作以及社會對於法律專業的信賴,國家以公費津貼補助其實務學習應有其公益目的之考量。

多合一法律專業資格考試整合現行律師考試、司法官考試與政府法制人員考試,為力求這些法律專業人員之專業程度,在資格考試錄取後,能透過一體化的實務訓練,充實與確保其執業能力。這個實務學習的時間為一年(一個月),其中包含律師實務學習六個月、司法實習六個月,以及自選行政機關實習一個月。

法律專業考試之法律職業攸關法治國家之實踐

實務學習期間,將由國家提供生活津貼,這是考量到這些實務學習人員未來從事律師、司法官與政府法制人員,這些職業對於落實法治國家實屬重要,故在專業訓練階段,透過公費補助,使其在生活上不至於陷於生計問題而影響實務訓練。

首先,律師是在野法曹,具有好的專業訓練未來對於當事人提供更好的專業服務,以及促進司法裁判良善運作。依據律師法第1條,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且同法第37條要求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可見律師並非僅是收取法律專業服務費用之人,而是對於國家社會有其重要之公益服務。

易言之,律師職業有其公益性,並非僅以營利為目的。相較於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律師法要求律師每年應提供公益時數,亦即,負擔以法律專業提供公益服務之義務,因此,就其取得律師資格所必要之實務學習以津貼方式補助,即有正當性。律師在訴訟上為當事人辯護或代理,是確保當事人訴訟權之實現,而非僅是商業性質,社會上多將律師服務等同於商業活動,著眼於收費性質,而非法律專業與公益之關聯性,實屬對於律師職業之錯誤認識與理解。

其次,法官與檢察官是未來司法裁判制度運作良善所需要的專業人員,在現行的司法官訓練長達兩年,由國家依俸給標準發給津貼,而實務學習的司法實習是在法院或者檢察署進行訓練,與現行司法官訓練的實務訓練相仿,故提供此階段之津貼,並無不當。現行的司法官訓練亦有行政機關之實習訓練。

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更是確保依法行政之人,未來可作為政府律師及強化行政法院的行政機關實務經驗。在行政機關實習的法律專業人員一方面藉由實習認識實務運作,另一方面也以法律專業提供實務相關意見,由國家補助津貼,基於平等原則之思考,亦無不當。

實務學習為取得律師資格與參加司法官與法制人員甄選(試)之必要要件

實務學習是在第一階段法律專業資格考試錄取後所進行的實務訓練;在第二階段職域分流階段,法官、檢察官與法制公務人員甄選(試)錄取後,必須進行個別的執業實務訓練。實務學習之目的在於,通過此一階段之實習訓練使得通過法律專業資格考試之人取得基本的執業能力,一方面實務學習及格後,已完成律師訓練,故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另一方面實務學習及格後所取得之證書,連同法律專業資格考試及格證書,得申請參加法官、檢察官與法制人員之甄(選)試。故,實務學習作為律師資格取得以及參加未來的司法官與法制人員甄選(試)之必要要件。

由於實務學習對於人民職業自由與應考試服公職權之影響重大,必須以法律加以規範之外,且基於同一化法律專業品質,提高實踐法治國家能力,國家以公費津貼補助實務學習應有其公益目的之考量。

公費津貼補助與公法實務訓練關係

實務學習受有國家補助津貼,且其作為取得律師執業資格以及參加司法官與法制人員甄選之必要條件,實務學習關係應定性為公法上實務訓練關係。支給實務學習之生活津貼將影響人民之職業自由與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且其支出對國家預算支出應屬重大,故應以法律為之。由於國家以預算補助實務學習,此項公法上實務訓練關係自應由國家確保實務學習之訓練品質,權責機關必須擔負起相關的監督責任。對於實務學習期間,受訓者之權利義務以及實務學習機構應配合辦理之實務學習事項,攸關於實務學習之重要事項,必須以法律或者法律授權為之。

實務學習分成律師實務學習與司法實務學習,對於個別的實習場所應提供之實習訓練,權責機關必須規劃一體性的要求,確保實務學習的品質。實務學習與現行於司法官學院或法官學院培訓不同,重點在於實務培訓,並非以共同訓練為主,因而權責機關必須提供實務機構相關的實務學習的必要指引,以達實務訓練之目的。實務學習係在實務機構進行的職業訓練,並非以單純上課學習為內容,因此無免費上課之疑慮。

實務學習不同於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實習訓練

實務學習涵蓋律師實務學習與司法實務學習,國家補助生活津貼是否對於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造成差別待遇。平等原則係指「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換言之,不同事物得為合理差別待遇。

首先,法律實務學習之性質與其他專門職業之實習不同。有些專門職業資格之取得無實務實習之要件,而是以取得資格後之工作經驗作為獨立執業登記要件。依據會計師法第5條,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且依據同法第12條,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充任會計師並無實習要求,而是在申請執業登記時,必須提出具有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二年以上經驗。依據建築師法第1條,中華民國人民經建築師考試及格者,得充任建築師,且依據同法第7條,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同樣的規範見於技師法。

另一種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實習是涵蓋於專業教育之階段,而非在考試及格後,而在專業教育階段,有可能有公費補助或者涵蓋於課程亦受到國家教育經費之補助。例如,醫師法第1條,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而取得醫師證書依據同法第6條係指醫師考試及格。關於醫師考試之應考要件,依據同法第3條,其中第1款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醫師實習是在醫學院教育階段並作為參加國家考試之應考要件,而非在國家考試及格後所進行之實習。類似規定,亦見於醫師法。

醫師、會計師或建築師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相關的實務學習不是提前至專門知識階段,就是在國家考試及格後,先取得相關之職業證書,經過兩年的工作經驗累積後,申請執業登記,換言之,得先充任相關專門職業,之後再取得執業登記。然而,依據律師法,取得律師證書必須是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律師職前訓練,實務實習作為取得律師資格之要件,無此實務學習,便無法充任律師。

在此,不同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所要求實務訓練性質並非相同,無法認為對於法律專業領域為補貼之差別待遇即違反平等原則。又,以國家財政資源有限,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將訴諸給予實務訓練之津貼,然而從前述說明可知,醫師等醫療人員是在教育階段結合臨床課程為實習,而會計師等則是取得職業資格後,進入職場工作,以2年工作經驗為獨立執業登記要件,前者應已獲得教育經費補助,後者並無實務訓練,而是正式工作,應無法要求國家對其工作提供津貼。

對於以國家預算補貼法律專業資格考試及格之人所為實務學習的正當性在於,這些未來從事法官、檢察官、法制人員以及律師對於建立法治國家的必要協助,其專業能力之高低,將影響國家司法權運作以及社會對於法律專業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