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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行機關:考試院
  • 發行人:劉建忻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 發行機關: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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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第14期

法制職系公務人員考試分發制度的劃時代變革

洪美妙 銓敘部人事管理司司長
作者照片-洪美妙司長

新制施行後,用人機關的角色將從提列考試缺額,被動等待分配錄取人員,轉變為需主動參與辦理甄試取才作業,屬於嶄新的用人模式。

邁向成熟的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機關應該遵循依法行政原則,研訂符合時代及人民需求的法令,並妥善適用法令執行各項公共任務,實現公益,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要求,這除需要具有各領域專業知識與訓練的人員投入外,更有賴充足、優秀的法律專業人員參與協助,而行政機關內的法制職系公務人員(以下簡稱法制人員)即扮演此一重要角色。因此,如何進用符合機關需求的優質法制人員甚為關鍵。

法制人員人力現況及考試分發情形

依銓敘部銓敘資料庫,截至111年1月11日,各機關現職法制人員人數1,435人,占全國銓敘審定的公務人員(29萬9,263人)約0.48%;中央及地方機關分別為689人及746人,約占48%及52%;簡任、薦任及委任官等分別為245人、1,133人及57人,約占17%、79%及4%。又根據銓敘部調查,約有24%現職法制人員曾應律師考試及格,並且約有11%完成律師職前訓練,領有律師證書,可見現職法制人員並未普遍具有律師資格,如提升法制人員具有律師資格的比率,對於精進辦理機關法制業務,以及協助各類爭訟案件的專業知能有所助益

各機關法制職系職務出缺時,得由符合任用資格的現職人員晉升或遷調,或是申請提列公務人員考試法制類科考試任用計畫,經分配錄取人員至用人機關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分發任用,106年至110年平均每年提列考試分發的需用名額約45人(詳圖1),其中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以下簡稱高考)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地方特考)三等考試的需用名額平均約43人,占絕大多數。

另據考選部榜示資料,106年至109年平均每年約有24%及30%的公務人員考試法制類科考試錄取人員,嗣後也經當年度的司法官錄取或律師考試及格,顯示相關法律專業人員來源多有重疊;依據銓敘部調查,法制類科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或以進修等法定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後,如再經司法官考試錄取,則會放棄擔任法制人員,參加司法官考試訓練,致使法制類科考試錄取人員有流失情形。

Sample

公務人員選才機制革新的倡議浪潮

現行考試分發制度是由考試錄取者選填志願,再依據其考試種類、等級、類科、名次、錄取分配區分配至用人機關訓練及格後任用。過程中,因用人機關僅能被動接受分配結果,被排除在選才過程,錄取人員也難以預知被分配的機關職缺,有學者稱為「雙盲(double-blind)約會」,雖可符合最高程度的「公平(fairness)」,卻無法判斷被分配者的能力與特質是否適合被分發到的工作職缺,可能無法達到真正適才適所的用人目標[1]

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12期數篇專文評介歐美及亞洲先進國家公務人員考選制度與變革,以及考試院92周年院慶舉行「用人機關參與選才的機制探索」座談會中,多位學者專家均建議我國宜增加用人機關在選才過程中的角色,強化參與程度,以獲致符合職缺需求及期待的人選,提高個人與工作匹配度,建立和維繫卓越公務體系,並可從錄取人數較少或有特定主管機關的職系等考試先實行。對此,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及司法院研訂「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已率先順應時代潮流,啟動法制人員考試分發制度的變革規劃。

法律專業人員合考訓用的新架構

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議法律專業資格取得採多合一考試,由用人機關依需用名額、培訓成績、考生志向口試篩選候補法官、檢察官、律師或其他法律專業人員。為落實決議,三院會同研訂本草案,經考量法制人員業務雖與法官、檢察官負責審判、偵查的性質不同,但同為需依法學專業知識及訓練執行職務的公部門法律專業人員;而且行政機關所訂法規良窳及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將影響施政效能及人民權益,均需要專業的法制人員協力合作。因此,本草案的法律專業人員涵蓋對象包含了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制人員,期許共同革新考試、培訓及進用制度,使各類法律專業人員的國家考試與取得的基本資格(律師)一元化。

依111年1月26日送立法院審議的本草案,經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與1年實務學習及格人員,可取得法律專業人員資格,並得根據個人的志趣選擇投身法官、檢察官、律師或法制人員職域。有志擔任法官、檢察官或法制人員者,將由用人主管機關辦理甄選(試)擇優錄取,再完成養成教育或訓練後任用,達成專才專業、適才適所的理想。

法制人員考試分發制度的變革

在前述規劃下,各機關原本提列高考三級考試或地方特考三等考試法制類科考試分發的法制職系職缺,將改由用人主管機關統籌辦理甄試,會同用人機關、資深法制人員及機關外部法律專家學者組成甄試小組,可依用人需要訂定甄試條件、考評項目、甄試方式及錄取基準;職缺及甄試條件由各用人機關公告,具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者得申請參加甄試,經錄取且參加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的訓練及格後,視同取得相當高考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格的任用資格與正式任用。至於法制人員甄試的相關事項辦法,將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之。

新制的展望與探索

本草案如完成立法,將是劃時代的變革,透過完整多元的考試、培訓過程,可以深化擔任法制人員所需的專業職能,因應日趨複雜及多元的公共治理環境,更全面精進行政機關法制作業的品質及量能,配合國家社會發展及貫徹憲政法治;並適度擴大用人機關參與甄試選才,順應時代潮流,擺脫雙盲困境,綜合評估申請人各項能力與特質,貼近機關業務需求甄補適任人力,躍升行政動能。另外,新制施行後,預計需有3年過渡期,考試院將繼續辦理高考三級考試或地方特考三等考試法制類科考試,相關錄取人員均可依照原規定分配訓練及格後任用,不需再經實務學習及甄試程序,以保障應考人權益,並兼顧機關用人需求。

新制施行後,用人機關的角色將從提列考試缺額,被動等待分配錄取人員,轉變為需主動參與辦理甄試取才作業,屬於嶄新的用人模式。面對變革,銓敘部刻正謹慎預擬各項配套規劃,研議於法制人員甄試辦法明定相關規範,如職缺應提報及公告始得辦理甄試用人,於公告2次未有人申請時,得遴用未具法律專業人員資格但有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人員,避免機關匿缺不報且適度保留彈性;機關得選擇筆試或口試辦理公開甄試,並可增列候補名額及候補期間,減少重複作業情形,節省行政成本;甄試小組的外部法律學者專家委員應從銓敘部建置的人才庫遴聘,而且有明確的資格限制、迴避條件,以及小組組成與參與決議的外部委員人數下限,以落實專業、客觀且獨立的參與效益,確保甄試公正嚴謹,防止徇私舞弊等。期望藉由上述配套規劃讓法制人員的甄試制度臻於完備,能夠獲得各界信任,滿足用人機關需要,實踐立法願景及政策目標。

 

[1] 董祥開、高于涵(2020)。雙盲約會?國考分發制度下的工作契合與分發滿意度研究。國家菁英季刊,13(1),21-51。